最高法:开箱验货不影响7天内无理由退货

admin 新闻资讯 2022-12-28 163

摘要:12月28日消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升级。意见指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法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消费者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打开商品进行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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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消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升级。

意见指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法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消费者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打开商品进行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打开为由声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较好承诺的,应当遵守。收到商品后七日内,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要求及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经营者未履行承诺、随意扣费、随意涨价,或者以折扣或者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或者购买卡后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快递员擅自使用快递物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裹,暴力分拣快递物品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或损坏,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快递服务提供者根据免责条款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盲快件,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取得消费者的独立同意,人民法院不会以经营者已取得消费者的一般同意为由支持经营者的抗辩。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撤回同意后未及时停止处理或者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或者未经未成年消费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处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被迫同意与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通过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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